苏轶峰律师亲办案例
苏轶峰、陈健律师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家提起继续履行合同之诉
来源:苏轶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3
浏览量:793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5日,当事人一纸诉状,将陈某及其妻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按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向自己出售房屋的义务。
2012年10月,当事人在北京某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通州某住宅小区的商品房,并在中介的帮助下与房主陈某夫妇达成购房意向。10月12日,双方正式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房屋总价17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当天便缴纳了两万元购房定金。双方随后提交了网签手续。然而一周后,当事人发现,该套房产早在2011年7月就已被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而陈某夫妇在交易时并未将此情况告知自己和中介公司。与此同时,陈某夫妇还提出了涨价的要求,被郑某拒绝。2013年1月28日,中介公司向陈某夫妇发出了催告函,要求其于1月31日前办理房屋的还款解押手续以及过户手续,未果。
陈某夫妇则向法院提出反诉,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10月20日前支付首付款人民币70万元,使得自己无法按照原计划用该笔款项偿还银行抵押。因而是原告方违约在先,自己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据悉,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项约定,甲方(被告陈某夫妇)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的申请,且最迟应于11月15日前办理完毕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第4项规定,乙方(原告郑某夫妇)应于2012年10月20日前将首付款70万元(该金额包含乙方已支付的定金2万元)支付给甲方。同时,协议还约定了甲方(被告陈某夫妇)根本违约的情形,包括:“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案件结果】
在通州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原告(反诉被告)给付购房款人民币73万元后15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办理交易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应费用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二、原告(反诉被告)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剩余购房款人民币178万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人民币73万元,剩余105万于办理完毕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15日内执行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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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轶峰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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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轶峰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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